商会章程
武汉枣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武汉枣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Wuhan Z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WZ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枣阳籍人士在武汉投资企业、中介组织及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经济类、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凝聚乡情、整合资源、同舟共济、共谋发展。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强武汉与枣阳之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昌区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昌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经营,开展行业自律;
(二) 加强会员与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两地政府与会员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三)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四) 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法律援助、市场开拓等方面服务;
(五) 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总结企业运作管理经验,提升会员企业的竞争力,为会员企业做大做强、开展贸易、项目和实业投资提供支援和服务;
(六) 开办、运行本会网站、内部刊物,构筑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之间进行交流的平台,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和活力;
(七) 加强同各省市商会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加强会员行业之间的沟通;
(八)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枣阳与武汉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九) 组织会员参与和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会员回报社会提供服务,以提升会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大力宣传本商会优秀企业家,提高本商会的知名度和枣阳籍的整体形象;
(十) 承担武汉枣阳两地人民政府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武汉投资兴业(生活居住)或即将到武汉发展(生活居住)的人员(夫妻任一方必须是枣阳籍或祖籍是枣阳的);曾在枣阳工作生活过的人员;在武汉注册公司(或居住的自然人)在枣阳投资兴业的人员;曾对枣阳建设和发展有贡献或影响的人员;枣阳籍人员在汉创办或参股的法人单位、社会组织。
会员可以是法人单位(参会代表由其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担任)、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本企业情况及法人资格情况,个人会员须提交个人职业简历;
(三)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四) 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会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缴纳会费5万元;
(二) 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3万元;
(三) 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2万元;
(四) 理事、监事单位缴纳会费5000元;
(五) 一般会员缴纳会费1000元。
会费一年一交。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损害商会名誉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惩诫、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常务理事会从会员中经民主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商会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有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数视需要而定,最多不超过3人。名誉会长由著名枣阳籍企业家担任。顾问组由离退休的枣阳籍老领导及外聘专家组成。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本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热爱本会工作,有全局意识和有奉献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秘书长为专职。上述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同时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投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接受捐赠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由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三分之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19年1月20日武汉枣阳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